案由:
動保法通過12年,台灣動保工作遲遲沒有進展,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動物保護行政組織結構,出了某些問題,使得動保業務運作的窒礙難行、停滯不前。目前歐洲多數國家之動保業務,皆有動物福利專責單位。反觀我國,由農委會畜牧處下的動物保護科所職掌,為中央政府組織最低層級,不但經費與人員極缺,亦無法監督指揮地方執行機關,更別談跨部會協調。隨著社會的變遷,動保的相關業務不斷增加,人民的要求與期待也愈趨多元化,急需設立起一個專責機關以解決現況的不足。
民國100年行政院組織法通過後,在動保團體要求設立動保司的呼聲下,農委會版的「農業部組織條例草案」中,遂將「畜產」與「動保」合併為「畜產及動物保護司」。前者考慮經濟效益,後者則考量人道水平,必然產生諸多矛盾與弊端,對動物保護工作的推動極為不利。懇請支持獨立設立「動物保護司」,動保困境才能在體制結構上,獲得根本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