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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充斥著諸如上述的「動物表演秀」──豬跳火圈、猴子騎單車、鱷魚拔河等──明顯觸犯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諸如「跳火圈」這類表演行為,違反動保法乃有例可循:2006年新象馬戲團來台時,老虎跳火圈即因動物安全為由依法禁止。然而,農委會畜牧處卻說「在動物的表演裡面並沒有虐待的過程,國外先進國家也有動物表演」。畜牧思維的動保觀念使動保法形同虛設。反觀動保先進國家,如英國,即已承認「讓動物承受非必要之痛苦」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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