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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動物虐待及促進動物保護法落實 我國與他國之立法現況比較

蕭美琴國會辦公室

實習生 鄭文文 (Wendy W. Cheng)


 

增設專責機構負責動物保護檢查員以英國、昆士蘭為例


英國RSPCA-民間團體擔任動物保護檢查員與責任歸屬

英國動物保護落實相當徹底乃舉目共睹,而這都歸功於動物保護檢查員制度的建立。目前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 (Roy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乃為負責單位,聘有320 位訓練有素的動物保護檢查員來負責受理報案。RSPCA 是一個相當獨特的機構,它的前身SPCA 最早是在1822 年由國會議員Richard Martin 在下議院提議反虐待法而開始。

Martin 在1824 年與其他21 個委員一起在倫敦成立了全世界第一個保護動物機構-防止動物虐待協會(the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SPCA)。
 

他們雇用了一位專業的檢查員到倫敦的市場、屠宰場去探看動物是否受到虐待。這位視查官向法院舉報了許多虐待動物的案件,結果在1832 年罪刑定讞的案件

就有181 件,因為SPCA 的成果輝煌,在1840 年維多利亞女王的首肯之下,SPCA 得到了英國皇室的背書,改名成為RSPCA,也因此到今天,英國女王仍然是RSPCA 的理事長。所以說RSPCA 雖然是個民間機構,但其在政治上的影響力相當的大,而一般民眾並不會將其只單單視為一般民間團體。


2005年內RSPCA共收到了約157 萬通的報案電話。當他們收到電話時,便由動物檢察員出動來迅速的深入了解,經過過濾調查後,情形不太嚴重者與以勸誡, 擇期覆檢。若動物虐待情形嚴重者,便聯絡獸醫或警察,並採集證據以供起訴之用,在2002 年內,他們受理了13 萬2 千多起虐待案件,其中有3 千多件被刑事裁決起訴了,總共進行了約9900 次救援行動。

 
英國 RSPCA 動物檢察員-動物保護檢察員的訓練過程


每年有數千名人士申請加入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RSPCA 成為動物保護檢查員,而所有申請者都必需符合以下資格: 22-40 歲內,具高等教育程度,最好為相關科系人才,體檢及格,要能完成50 公尺游泳體能,並有英國駕駛執照且有優良駕駛經驗者,有相關工作經驗及具備國家檢定資格更好,錄取者還要是訓練合格後能接受調配及承受壓力,通過審核後,還要經過半年以上訓練課程, 包含了解動物福利法,基本獸醫訓練,安樂死技術,調查及訪談技巧,法庭工作訓練,動物控制技術,媒體訓練,高山攀爬及水中救援訓練,然後通過筆試測驗,

經合格後實習滿一年後,才分派到英國的各地正式成為動物檢察員。因此,RSPCA每年大概花費48000 英磅於動物檢察員的訓練上,相當於300 萬新台幣!

 

澳洲昆士蘭動物保護檢察員


同樣是由政府所設立的動物檢查員的國家便是澳大利亞,其中的昆士蘭省(Queensland),便設有一部詳細的動物保護法(Animal and Protection Act, 2001)。

當中明定動物保護檢查員是由chief executive (相當於行政首長)指派,但人選必須為政府官員或僱員,昆士蘭皇家防止動物虐待法人組織 (Royal Society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Queensland Incorporated) 的員工,或是經由委員會認可的人士。動物檢察員除了必須具有以上身分外,還得通過一連串的專業訓練後方得上任。動物檢查員的責任便是查緝及落實動物保護法。

 
昆士蘭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檢查員的權力與強制保護受虐動物

昆士蘭省的動物保護法(Animal and Protection Act, 2001)當中的第六章有關於動物檢查員的設定與權利範圍的詳細規範,尤其是關於動物保護檢查員可強行進入場所的權力,值得台灣修法時參考,因此底下略翻譯了其中Chapter 6

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Part 2 Powers of Inspector.

在下列的情況之下, 動物檢查員可有權強行進入場所:

(a) 擁有者同意動物檢查員的進入

(b) 場所為公共場地

(c) 動物檢查員有搜查令授權進入

(e)動物檢查員有足夠理由相信動物嚴重受傷,或認定傷口不會受到妥善醫療照

顧。

(f) 動物檢查員有充分理由懷疑動物有立即的生命危險(如狗隻群架),或有動物虐待的情形的發生 (如打或凌虐)

(g) 動物檢查員有充分理由懷疑延遲進入場所會導致違法動物保護法的物證遭

到破壞或隱藏,而當動物檢查員有充分理由懷疑場所裡的動物正在遭受食物或飲水的缺乏,或被困住時也可強行進入場所。(相信如果台灣在修法時能將上列相同規範給列入,將會使得動物保護檢查員有足夠的法源依據來執法,不但能拯救受虐或瀕臨生命危險的動物,也能適時保留違反動物保護法的證據,讓虐待動物者能被繩之以法。)


增加動物保護法的刑罰以挪威、香港為例



挪威動物保護法


挪威動物保護法 (Dyrevernloven) 中第四章第三十一條中規定,初犯者可處罰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屢犯者則可處高達一年的有期徒刑,而且共犯或鼓勵他人虐待動物的也在處罰之列,第四章第三十二條中,更進一步對屢犯者或

犯案情節重大者,可以在限定期間或永久的剝奪其飼養、擁有、販賣、照顧動物或打獵的權利。(這是一個應該考慮加入罰則的規範,畢竟虐待動物者再犯的比例實在太高,如不能剝奪其擁有動物的權利,想必很快又有動物再蒙其害。當然, 像這樣的法令的落實,還是得靠完善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系統。)


香港防止残酷對待動物條例

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在循簡易程式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港幣五千元(約新台幣二萬元)

及監禁六個月,這樣的刑罰以比台灣現行來的重,但香港人愛護動物人士並不因此而滿足,日前,香港衛生福利及食物局漁農自然護理署還以"現行罰則未

能有效阻止罪行發生,亦未有對動物提供充份保障,現時本港最高罪款額五千港圓及入獄六個月之刑罰遠較大部份先進國家為低"為由,向立法會提交對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要求作出之修訂文件,當中建議將刑罰提高至港幣十萬元 (約新台幣四十二萬元),和監禁十二個月,如以香港人對現行的罰則都已覺得太低,那麼罰則遠不及香港的台灣更應是要正視增加動物保護法中罰則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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