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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00.9.14

「十萬連署支持成立動保司」記者會

催生動保司行動聯盟(簡稱催生盟)於9月14日至9月17日,於台北士林捷運站1號出口舉辦「十萬連署支持成立動保司」活動,號召全台愛護動物的民眾前往聲援、支持「一人一信 救救無辜的生命」。侯孝賢導演與聯盟發起人朱天心亦於會中簽署大型明信片看版,表達對成立專責動物保護司的關心。自8月12日催生盟成立以來,已募集十萬張民眾連署明信片。

記者會現場以大學動保社團連線(全台31所大專院校、34個動保社團)的行動劇開場,劇中演出「兼差抓狗清潔隊」在受理民眾舉報流浪狗後,不知如何抓狗的清潔隊員在收垃圾的龐大業務中,又必須分身去執行抓狗業務,只能「胡亂瞎抓」,「將抓狗當成收垃圾」、「只抓乖狗」。動物保護法上路12年,流浪狗抓了114萬餘隻,96萬多隻慘死收容所!收容所的真相為何,多數民眾完全不了解。

為了讓民眾更能理解台灣流浪動物收容所的現狀,催生盟將會場佈置成動物收容所樣貌,陳設撲殺流浪動物(俗稱安樂死)的手術台,台上的針筒仍沾有撲殺動物的血跡;放置「動物屍體袋」,動物如同垃圾般被人類草率結束生命再如垃圾般丟棄;四週的狗籠內設有動物收容所實際影片,直擊動物被撲殺的殘忍畫面及捕犬隊在收容所的可惡行徑,圍觀民眾不時伸頭觀看,一窺收容所不為人知的真相。

制度不改,悲劇無法終止

目前歐洲多數國家之動保業務,皆有動物福利專責單位,反觀台灣目前全國動保最高主管機關,只是畜牧處下面的一個「科」:層級最低、人力不足(正職人員六、七人)亦無法監督指揮地方執行機關---五都升格後,台灣17個縣市只有13位動保員,空有法令卻無法執行,動物保護法形同虛設---經費少得可憐;既無法指揮地方,更別談跨部會協調。收容所的流浪動物幾近只有等死的命運。

畸形體制 犧牲動物生命

民國100年行政院組織法通過後,在動保團體要求設立動保司的呼聲下,農委會版的「農業部組織條例草案」中,遂將「畜產」與「動保」合併為「畜產及動物保護司」。表面上看來,動保主管機關三級跳(由「科」級單位升至「司」級單位),但實際上「畜產及動物保護司」下掌管動保業務的仍是「科」級單位:動物保護科及寵物業務科。將「寵物業務科」與「動物保護科」分立的後果只是再度重演動物保護無法做好同伴動物源頭控管的悲劇:二者互不干涉、各做各的!目前流浪狗問題主要最魁禍首就是黑心繁殖業者及缺乏對寵物業者的有效控管,對此政府鮮有作為卻讓無辜的流浪動物成為政府保護不周的代罪羔羊,宣判流浪動物的死刑成為政府收拾爛攤子的最快手段!

在台灣經濟掛帥的前提下,司長必是由畜牧產背景者擔任,如何在面對經濟效益及產業利益時,仍能堅持做好動物保護及動物福利?舉例來說,兔子作為台灣第三大類同伴動物,理應受到動保法的保護,但農委會2007卻仍大力推動吃兔肉;在業者追求利益的同時,如何要求業者做到經濟動物的動物福利?幾年前農委會推廣鹿茸酒,卻不顧「活割鹿茸」的殘忍!「畜產」及「動保」並置的後果就是在經濟利益下犧牲對動物的保護。長期以來,我們面對的正是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在執行動保相關業務的「自我限縮」(只管寵物,但也只能做半吊子),置動物保護於不顧!

監察院糾正 動保仍未改善

今年2月監察院對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未善盡職責,對於犬隻管理不當,衍生諸多問題,耗費大量社會成本」提出糾正,然而,現狀並未見改善。

一、    「對地方政府監督不力」

歷年犬隻晶片植入比率僅維持在60%~65%之間,並導致98年進入收容所之棄犬高達10萬5847隻,且尚有8萬4891隻棄犬四處流浪,嚴重損及動物權益並威脅人身安全,迄今未能提出更有效解決對策…犬籍登記管理不良,導致流浪犬數量持續成長,每年耗費2億元公帑善後…失職之咎,彰彰明甚。


二、    「執行犬隻絕育政策不力」
10年來絕育率僅3成,任由犬隻過量繁殖,加重問題嚴重性,損及動物權益與環境涵容能力,顯然未善盡職責。自本院(監察院)91年提出調查意見迄今已9年,「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制訂迄今亦已12年,行政院農委會本有充裕時間全面推廣犬隻絕育,然因對地方政府監督不力,加上依法提供之獎勵與補助不足,使得98年犬隻絕育率僅33%,造成犬隻繁殖速度高於棄犬捕捉速度,加重問題嚴重性,損及動物權益與環境環境涵容能力,顯然未善盡職責。


三、    「未能確實確實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連續4年於公共場所稽查「寵物登記」之件數為0者高達12縣市,而連續4年未開出任何一張「棄養犬隻」罰單之縣市亦高達19縣市,顯見未善盡監督執法之責,行政怠惰,莫此為甚!

綜上,行政院農委會為動物保護法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政府查緝棄養犬隻行為成效太差,不思積極採取有效對策監督、協助、指導地方政府強化執法技術,擴大執法頻率,提升執法效果,任由部份飼主或犬隻繁殖場任意棄置犬隻,使得棄犬「抓不勝抓」,既傷害動物權益,又造成嚴重公共安全問題,還要虛耗公帑善後,導致「人、狗、財三輸」,顯見該會未善盡監督地方政府認真執法之責,行政怠惰,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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